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2023年印发,规定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合格标准、申报受理、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等要求,是家禽出栏调运检疫的技术依据。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印发日期】2023年4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之一)
【施行日期】2023年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检疫程序和检疫记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
【核心内容】
1. 检疫范围: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养殖的家禽;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临床检查(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实验室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农业农村部 https://www.mo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