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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规范畜禽标识佩戴、养殖档案建立和信息管理。
【发布机关】农业部 【公布日期】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 【施行日期】2006年7月1日 【核心内容】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 1. 畜禽标识制度,包括耳标等标识的订购、发放、佩戴和管理; 2. 养殖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内容,包括畜禽品种、数量、繁殖、饲料、兽药、免疫、检疫、出栏等信息; 3.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信息管理系统; 4.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记载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以及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原文链接】农业农村部 https://www.mo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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