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2023年印发,规定跨省调运种禽的产地检疫要求,包括检疫范围、合格标准、申报受理、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是种禽跨省调运检疫的技术依据。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印发日期】2023年4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之一)
【施行日期】2023年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检疫程序和检疫记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调运种禽的产地检疫。
【核心内容】
1. 检疫范围:跨省调运的种禽,包括种鸡、种鸭、种鹅、种鸽、种鹌鹑等;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禽脑脊髓炎、鸡白痢等规定动物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禽场,饲养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报材料符合规定,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需要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申报受理、查验资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按规定检测禽流感、新城疫等);
5. 检疫结果处理: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农业农村部 https://www.mo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