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试行)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04号,2026年3月28日发布,规定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术语定义、检验机构与人员、检验内容、程序方法和记录管理,是家禽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的技术规范。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04号
【发布日期】2026年3月28日
【状态】试行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与人员、检验内容、程序与方法、记录与报告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
【核心内容】
1. 术语定义:明确肉品品质检验、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同步检验等术语;
2. 检验机构与人员:屠宰厂(场)应当设立肉品品质检验机构,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3. 检验内容:宰前检验(健康状况、精神状态、体表等)、宰后检验(头部、体表、内脏、胴体等)、寄生虫检验、有害腺体摘除;
4. 程序与方法:规定宰前检验、同步检验、复验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判定标准;
5. 记录与报告:建立肉品品质检验记录制度,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6. 不合格品处理: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
本规程与动物检疫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动物检疫由官方兽医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实施。
【原文链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https://xmsyj.mo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