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4年公布(2021年修改)。规定活禽交易限制区、定点屠宰、杀白上市、检疫管理等,活禽定义包括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
【发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公布日期】2014年(2021年修改)
【状态】现行有效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城镇内的活禽交易管理。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鸽、鹌鹑等供食用的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核心内容】
1. 限制活禽交易:设区的市城区内限制活禽交易,限制区域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限制区域内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2. 定点屠宰上市:限制活禽交易区域的禽类产品供应,实行活禽定点屠宰上市;
3. 检疫管理:屠宰、出售、运输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 省外调入管理:从省外调入活禽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申报备案和报验;
5. 市场管理:活禽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实行定期休市;
6. 法律责任:对违法从事活禽交易、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置屠宰厂等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
【原文链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https://nync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