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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2019年12月25日公布,2020年5月1日施行。畜禽定义明确包含鸡、鸭、鹅,规定定点屠宰、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追溯管理等,是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 【核心内容】 1. 定点屠宰制度:省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2. 屠宰厂条件:规定了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选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3. 屠宰检疫与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4. 活禽交易市场屠宰: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划定活禽交易区域,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5. 追溯管理: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畜禽进厂(场)查验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场)记录等制度,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6. 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建立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原文链接】山东省人民政府 http://www.shando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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