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地方性法规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核心内容】 1. 活禽经营市场管理: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建立并执行活禽摆放、宰杀和销售相分离,定期休市、消毒,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活禽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建立购销台账并在经营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 检疫申报: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 屠宰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4. 规模饲养场管理: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对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条件负责,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动物防疫人员; 5. 疫病防控: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6. 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湖北省人大 http://www.hpp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