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23年修订,湖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规定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禁止区域、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管理、强制免疫评估、疫病净化等,是湖南省动物防疫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修订日期】2023年9月
【性质】地方性法规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核心内容】
1. 活禽交易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城市管理等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可以根据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在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2. 屠宰场所管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每日清空活体动物及其排泄物,并对场地清洗、消毒;
3. 强制免疫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评估机制,免疫的密度和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经过强制免疫的动物方可上市交易;
4. 疫病净化: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和净化方案进行动物疫病净化;
5. 疫情报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 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湖南省人民政府 https://www.hu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