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农业农村部2023年印发,规定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合格标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结果处理,是家禽屠宰环节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技术依据。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印发日期】2023年4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之一)
【施行日期】2023年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屠宰检疫。
【核心内容】
1. 检疫范围: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养殖的家禽;
2. 检疫对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禽霍乱等规定动物疫病;
3. 宰前检查: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家禽信息是否相符,按照产地检疫规程临床检查内容实施检查,每车抽检60-100只;
4. 同步检疫:屠体检查(体表、冠和髯、眼、爪、肛门、皮下、肌肉、体腔、内脏等)、实验室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检疫标志;不合格的按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原文链接】农业农村部 https://www.mo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