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2014年12月15日公布,2015年1月15日施行。规定活禽经营限制区、活禽集中屠宰、生鲜家禽上市、屠宰厂追溯体系等,是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的省级政府规章。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公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5日
【通过会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2014年12月4日)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家禽经营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家禽,是指人工养殖的用于生产消费用肉、蛋的鸡、鸭、鹅、鹌鹑、鸽子等活禽类。
【核心内容】
1. 活禽经营限制区:地级以上市城区为活禽经营限制区,不得设置活禽交易市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2. 集中屠宰制度:限制区内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生鲜上市;
3. 屠宰厂管理:活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可追溯体系,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屠宰检疫;
4. 出厂要求:出厂的生鲜家禽产品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5. 市场管理:活禽交易市场实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制度("1110"制度);
6. 追溯管理:产品标识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屠宰日期、保质期、屠宰厂名称等信息。
【原文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 http://www.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