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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规章,规范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家禽养殖经营者销售禽产品应开具合格证,未开具或内容不全的责令改正,逾期处100至1000元罚款。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使用和监督管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适用对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含家禽养殖经营者) 【核心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 1. 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不使用非法添加物等; 2. 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开具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承诺内容等; 3. 开具方式:可以纸质开具,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具电子合格证; 4. 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进货查验:收购者应当查验、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5. 法律责任: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内容不全或与实际不符、收购者/屠宰者未按规定收取保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注意:本规章罚则为100-1000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针对销售者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等)不同,适用时应区分。

【原文链接】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转载:http://nync.gansu.gov.cn/nync/c119053/202512/174258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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