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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明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清单。含β-兴奋剂类、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21类,家禽养殖用药须严格遵守。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发布,明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告编号】第250号 【核心内容】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共列出21类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化合物,主要包括: 1. β-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及其盐、酯;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甲基睾丸酮等;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等; 4. 氯霉素及其盐、酯; 5. 氨苯砜及制剂;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氯丙嗪、安定等; 9. 孔雀石绿、酸性紫红等染料; 10. 林丹、毒杀芬等杀虫剂; 11. 其他禁止使用的化合物。

该清单适用于所有食品动物,包括家禽。使用禁止药品的,依《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中国兽药信息网:http://www.ivdc.org.cn/sydwyh_1904/bzgg/202001/t20200113_514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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