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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2013年第2号令,规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目录、凭处方销售、用药记录保存至少2年,家禽养殖场使用兽药须遵守。

农业部2013年第2号令公布,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发布,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13年(第2号令) 【施行日期】2014年3月1日 【核心内容】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 1. 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2.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 3. 兽医处方笺管理:由注册执业兽医或备案执业兽医开具,处方笺应至少保存2年; 4. 兽药经营者不得将兽用处方药拆零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 5. 养殖场用药记录: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用药记录,记载兽药名称、规格、批号、生产企业、使用日期、使用剂量、使用对象等信息,用药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6. 法律责任:违反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家禽养殖场使用兽药时,处方药须凭执业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应完整保存,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原文链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载:https://amr.sz.gov.cn/gkmlpt/content/8/8771/mpost_8771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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