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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号令,规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覆盖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全过程,规定处理方式、台账、视频监控和报告义务。

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号令公布,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发布,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领域的专门部门规章。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年(第3号令) 【施行日期】2022年7月1日 【核心内容】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全过程,主要规定了: 1. 应当无害化处理的情形: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以及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畜禽产品; 2. 处理方式:化制、焚烧、深埋、发酵等,须符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3〕28号); 3. 处理场所的视频监控义务: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对进出场、交接、处理、产物存放全程监控;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0天(第二十九条,义务主体是无害化处理场所,即自建处理设施的屠宰场或其委托的集中处理场,非一般散养户); 4. 台账记录:处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2年; 5. 年度报告: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处理情况(第三十条); 6. 监管平台填报:通过监管监控平台填报(第二十五条); 7. 法律责任:随意抛弃、出售、加工病死畜禽的,依《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万以上10万元。

注意:本办法是管理规章,与《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配合使用。

【原文链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转载:https://nyncw.sh.gov.cn/ncpaqgjxgfl/20220707/c699dddab30b4e2593d71232a9a03a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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