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链通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GB 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鲜(冻)畜禽产品的原料要求、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和兽药残留限量等。家禽屠宰后产品须符合该标准。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2月23日发布,2017年6月23日实施。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编号】GB 2707-2016 【实施日期】2017年6月23日 【标准性质】强制性国家标准 【核心内容】 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主要规定了: 1. 范围: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包括鲜(冻)的畜禽肉、内脏等产品; 2. 原料要求:畜禽应来自非疫区,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3. 感官指标: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等应符合相应要求,无异味、无酸败味; 4. 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等指标限量; 5.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6.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 7.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8.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9. 其他要求:不应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家禽屠宰后产品作为鲜(冻)禽产品,须符合该标准的全部要求。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之一。

【原文链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https://sppt.cfsa.net.cn:8086/staticPages/B6CBD43E-7740-4912-8A22-ED5BB77F66E4.html

相关新闻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卫生规范 GB/T 19478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全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