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2月23日发布,2017年6月23日实施。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发布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标准编号】GB 2707-2016 【实施日期】2017年6月23日 【标准性质】强制性国家标准 【核心内容】 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主要规定了: 1. 范围: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包括鲜(冻)的畜禽肉、内脏等产品; 2. 原料要求:畜禽应来自非疫区,具有有效的检疫证明; 3. 感官指标: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等应符合相应要求,无异味、无酸败味; 4. 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等指标限量; 5.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6.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 7.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8.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9. 其他要求:不应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家禽屠宰后产品作为鲜(冻)禽产品,须符合该标准的全部要求。该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基础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