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6日国家公布第450号公布,2005年11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国家公布第687号修订。国家发布,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国家 【公布日期】2005年11月16日(2017年修订)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8日 【核心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规定了: 1. 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制度: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 疫情的认定与公布权限; 3. 应急指挥体系与应急预案; 4. 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包括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 5. 应急保障和法律责任。
该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瞒报、谎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