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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禁养区划定、粪污处理利用、环评、排污许可等制度,是家禽养殖场环保管理的核心依据。

2013年11月11日国家公布第643号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国家公布第786号修订。国家发布,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国家 【公布日期】2013年11月11日(2024年修订) 【施行日期】2014年1月1日 【核心内容】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主要规定了: 1. 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制度(第十一条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 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放废水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5. 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要求; 6. 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

该条例明确,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与土地消纳能力相匹配。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处理或者利用养殖废弃物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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